
✒解鎖要素
| 🗞獨資與合夥之基本觀念 | |||
| 🗞合夥之會計處理 | 🗞合夥人之變動 | 🗞合夥之清算 |
🗂統整
🗞第一卷軸:獨資與合夥之基本觀念

照理來說,會計上對各項交易的處理不因組織型態的不同而有差異。
主要是在損益分配及權益內容方面,不同組織型態之間會有較大差異,而我們這邊就來探討前面較少提及的”獨資與合夥”。
📃一、獨資與合夥之特徵
(一)獨資組織特徵
(1)獨資非法律個體
獨資由一人出資經營,但並非獨立之法律個體。企業本身不具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一切事物以業主名義為之。
(2)業主負無限清償責任
業主的責任不以出資額為限,必須對企業之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
(3)業主獨享利益
經營結果所致之損益,由業主個人獨享。
(二)合夥組織特徵
合夥組織亦非獨立的法律個體,合夥人亦須負無限連帶責任,與獨資組織類似。
(1)合夥為自願性組織
由兩人以上基於其自由意願訂立合夥契約而組成,合夥人的入夥與繼續參與是依據其個人意願而非受外力強迫。
(2)合夥人互為代理
合夥事務得由一位合夥人單獨執行時,此視為合夥人全體的行為,其他合夥人須對該行為負連帶責任,即互為代理。
(3)合夥財產公同共有
合夥人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投入合夥組織後,該資產即為全體合夥人共有。若合夥組織結束,則依據合夥契約及法律規定進行清算與分配剩餘財產。
(4)合夥人共享利益
經營結果所致之損益,應依合夥契約中約定的比例分配給各合夥人。如果契約中未規定損益分配比例,則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分配。
獨資與合夥之特徵
⭐⭐⭐
(一)獨資組織之特徵:
並不屬於獨立的法律個體,一切對外事務以業主名義為之,且業主必須對企業之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
(二)合夥組織之特徵:
亦非獨立的法律個體,單一人行為即代表全體合夥人行為,合夥人須負無限連帶責任。企業財產為全體合夥人所共有,損益按照契約比例分配。
📃二、獨資與合夥之優缺點
(一)優點
(1)組成容易
獨資企業是由一人出資經營,而合夥企業是由數人訂立契約而組成,不像公司組織的設立必須遵照公司法所規定的程序辦理。
(2)比較不受法規及主管機關的約束
由於獨資與合夥企業不向公司組織依公司法之規定而設立,因此較不受公司法及主管機關的約束與監督。
(3)易達成經營決策
獨資組織不用說,由業主一人決策即可,而合夥組織則是由合夥人共同商議決定。不像公司組織必須透過董事會的召集使得為之,還必須受到監察人與股東會的約束。
(4)結合數人的專長與資源
合夥企業較重視人的結合,而非資金的結合為主。
(二)缺點
(1)無限責任
在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業主與合夥人須以個人財產擔負無限清償責任。
(2)資本不易擴充
由於無限責任之缺點,一般投資人比較不願意將資金投資於獨資與合夥事業,因此當事業需擴展而增加資本時,很難對外募集到資金。
(3)互為代理
合夥企業可能因為合夥人一己之行為而蒙受損失,卻需要全體合夥人共同承擔後果。
獨資與合夥之優缺點
⭐⭐⭐
(一)優點:
組成較簡單不複雜,限制不像公司組織那麼多,作經營決策也不用像公司那般需要經過許多繁瑣程序。
(二)缺點:
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業主與合夥人須以個人財產擔負無限清償責任,以此缺點為基礎,進而造成資金不易籌集。且一人犯錯需所有人共同承擔(合夥組織)
📃三、獨資與合夥會計之特點
獨資與合夥企業的損益是由業主獨享或合夥人共享,而與公司組織最大的差別是”權益”項目的組成。
(一)業主(合夥人)資本帳戶
乃記載業主創業時投入之資本,及開業後業主增投或回收之資本。
合夥企業則每位合夥人都有自己的資本帳戶,獨資企業之本期損(益)直接結轉至業主資本之借(貸)方,而合夥企業之損(益)必須按照契約規定比例分配給各合夥人,並分別結轉至各合夥人資本帳戶。

(二)業主(合夥人)往來帳戶
往來帳戶是記載業主與獨資企業間臨時往來事項,如業主為企業臨時墊款或業主向企業臨時提用現金等。
合夥企業的每位合夥人都有其各自的往來帳戶,往來帳戶是年度中暫存之臨時帳戶,應於年底結轉至業主(各合夥人)資本帳戶。

(三)結帳程序
獨資與合夥企業結帳時應將本期損益帳戶之餘額結轉至業主(各合夥人)資本帳戶,各合夥人資本帳戶餘額總和即為合夥企業的權益總數。
結帳程序如下:
(1)將收入類帳戶餘額結轉至本期損益帳戶貸方。
(2)將費用類帳戶餘額結轉至本期損益帳戶借方。
(3)將本期損益帳戶餘額結轉至業主(各合夥人)資本帳戶。
(4)將往來帳戶餘額結轉至資本帳戶。

(四)財務報表
由於合夥企業損益共享,各合夥人均有其自己的資本帳戶及往來帳戶,故在財務報表編製方面與獨資企業及公司組織略有不同:
(1)損益表
增加損益分配部分,本期損益結轉至”各合夥人資本帳戶”而非”保留盈餘”帳戶。
(2)權益變動表
記載當年度每位合夥人資本帳戶之增減變動情況,並列出期末各合夥人資本帳戶餘額。
(3)資產負債表
權益部分不像公司組織區分”股本”與”保留盈餘”二部分,而是”分別列示每位合夥人期末資本帳戶餘額”,也與獨資企業只有一個資本帳戶餘額不同。
獨資與合夥會計之特點
⭐⭐⭐
(一)資本帳戶:
專門記載業主創業時投入之資本,及開業後業主增投或回收之資本的帳戶。合夥企業則是每位合夥人都各有其自己的資本帳戶。
(二)往來帳戶:
記載業主與企業間臨時往來事項,如為企業墊款或向企業提用現金等。合夥企業的每位合夥人都有其各自的往來帳戶。
🗞第二卷軸:合夥之會計處理

相較於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會計處理較為複雜,這邊專門說明一下。
畢竟合夥企業牽涉到損益分配的問題,這部份為了達到公平,不能馬虎。
📃一、開業記錄
乃記載業主投入資本的分錄。
在記錄合夥人投入資本之金額時,需考慮其”出資種類”及”評價基礎”。
(一)出資種類
(1)現金資產
(2)非現金資產
(3)提供勞務
(4)以原有獨資企業的資產與負債投入合夥組織者
(二)評價基礎
合夥人投入之非現金資產及負債,必須以當時公允價值入帳,並依此決定其資本額。
勞務出資之價值由合夥人共同評定。
開業記錄
⭐⭐⭐
乃記載業主投入資本的分錄。
(一)出資種類:
現金、非現金資產,或是提供勞務,以原有獨資企業的資產與負債投入合夥組織者。
(二)評價基礎:
非現金資產及負債,必須以當時公允價值入帳;勞務出資之價值由合夥人共同評定。
📃二、合夥人後續投資及提取
合夥人可能自合夥組織提取現金、商品或其他資產。提取時又因合夥人所同意之評價方式不同而有差異。
(一)提取現金時分錄

(二)提取商品時,若以成本評價,則合夥組織進貨(定期盤存制)或存貨(永續盤存制)減少。

(三)提取商品時,若以售價評價,該商品視為合夥組織之銷貨,若是永續盤存制則須另作銷貨成本之分錄。

合夥人後續投資及提取
⭐⭐⭐
(一)提取商品時,若以成本評價,則合夥組織進貨(定期盤存制)或存貨(永續盤存制)減少。
(二)提取商品時,若以售價評價,該商品視為合夥組織之銷貨,若是永續盤存制則須另作銷貨成本之分錄。
📃三、合夥損益之分配
目的在將各期淨利分配結轉至各合夥人資本帳戶,分配方式以契約約定為依據,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分配。

通常合夥人應考慮相對投入之資本大小、服務時間貢獻多寡、目前及未來各人擁有之形象地位、社會資源對合夥事業發展之可能助益程度高低等種種因素,來決定各方所能接受之損益分配方式。常見的損益分配方式如下:
(一)損益依約定比例分配
若合約內容有訂定分配方式,如平分或是按照比例分,那就依照合約為主。
範例
九君和逃君合夥開設商店,X1年度淨利為$600,000。兩人早在合約上訂定以2:3比例分配,則淨利分配過程及分錄如下:
九君可得淨利 = $600,000 × 2/5 = $240,000
逃君可得淨利 = $600,000 × 3/5 = $360,000

(二)依資本額比例分配
若合約未訂定分配比例,則依照資本額比例分配。資本額比例可以期初餘額及期末餘額為準,但最合理的方式為依據加權平均之資本額比例分配之。
範例
九君和逃君X1年初之資本額分別為$176,000、$220,000。
九君於3/1增加投資$24,000,逃君於6/30提取$20,000
九君於12/31墊付水電費$2,000
依平均資本額比例分配損益,過程如下:
九君平均資本額 = $176,000 × 2/12 + ($176,000 + $24,000) × 10/12 = $196,000
(九君於12/31墊付之水電費不影響平均資本額之計算)
逃君平均資本額 = $220,000 × 1/2 +($220,000 – $20,000) × 1/2 = $210,000
九君、逃君損益分配比例 = $196,000:$210,000 = 14:15
九君可得淨利 = $600,000 × 14/29 = $289,655
逃君可得淨利 = $600,000 × 15/29 = $310,345
(三)淨利扣除薪資、獎金、利息等約定項目後,再依約定比例分配
範例
若商店合夥契約中約定損益分配方式為:
先分配薪資-九君$240,000、逃君$180,000
再依據平均資本額分配10%利息,餘額由兩人平均分配
則過程及分錄如下:
未分配淨利 = $600,000
先扣去薪資:$600,000 – $240,000 – $180,000 = $180,000
扣去平均資本額10%利息(九君平均資本額$196,000;逃君平均資本額$210,000):$180,000 – $19,600 – $21,000 = $139,400
餘額平均分配:$139,400 ÷ 2 = $69,700
九君可得淨利 = $240,000 + $19,600 + $69,700 = $329,300
逃君可得淨利 = $180,000 + $21,000 + $69,700 = $270,700

合夥損益之分配
⭐⭐⭐
(一)損益依約定比例分配:
若合約上訂定以2:3比例分配,那損益就依照2:3比例分配。
(二)依資本額比例分配:
先算出各合夥人加權平均之資本額,若甲資本額為120,乙資本額為150,則按照120:150即4:5比例分配。
(三)淨利扣除薪資、獎金、利息等約定項目後,再依約定比例分配。
🗞第三卷軸:合夥人之變動

合夥乃以契約為基礎,一旦合夥人有變動,原定契約即告終止,需另訂新的合夥契約。
合夥人的變動,並不影響合夥組織的運行以及其會計作業的繼續進行,這邊僅須作權益轉變的紀錄。
若合夥權益於期中發生變動,則應結算期初至權益變動日止之損益,並結清損益與往來帳戶。
📃一、新合夥人入夥
新合夥人可透過兩種方式加入合夥組織:
(一)購買舊合夥人之權益
此種做法是屬於新舊合夥人間的交易,不論交易金額若干,均不影響合夥組織之資產與負債,亦不影響權益總數。

(二)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投入合夥組織取得權益
此做法是屬於新合夥人與合夥組織間的交易,此交易使合夥組織之淨資產與資本總額同時增加。
某些原因使得新合夥人所取得之權益金額與其投入合夥組織淨資產之價值不相等,整理如下:
(1)取得之權益等於投入之淨資產價值
此時合夥組織之淨資產增加,而新合夥人之資本亦同時增加相等之金額。
(2)取得之權益小於投入之淨資產價值
新合夥人少得之權益,通常視為新合夥人給予舊合夥人之紅利。
紅利是因舊合夥人過去努力所賺得,故應按舊合夥人之損益分配比例分配,增加舊合夥人之資本。


(3)取得之權益大於投入之淨資產價值
新合夥人多得之權益,通常視為舊合夥人給予新合夥人的紅利,按舊合夥人之損益分配比例分配,減少舊合夥人之資本,其程序與上圖相同,只是紅利分配是導致舊合夥人資本減少而非增加。
新合夥人入夥
⭐⭐⭐
(一)購買舊合夥人之權益:
屬於新舊合夥人間的交易,不影響合夥組織之資產與負債及權益總數。
(二)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投入合夥組織取得權益:
屬於新合夥人與合夥組織間的交易,此交易使合夥組織之淨資產與資本總額同時增加。
✏新合夥人所取得之權益金額與其投入之淨資產價值不相等
(1)取得之權益等於投入之淨資產價值:
此時合夥組織之淨資產增加,而新合夥人之資本亦同時增加相等之金額。
(2)取得之權益小於投入之淨資產價值:
新合夥人少得之權益,通常視為新合夥人給予舊合夥人之紅利。
(3)取得之權益大於投入之淨資產價值:
新合夥人多得之權益,通常視為舊合夥人給予新合夥人的紅利。
📃二、舊合夥人退夥
合夥人可透過兩種方式退出合夥組織:
(一)將權益轉售予其他合夥人
此種做法是屬於合夥人私人間的交易,不論交易金額若干,均不影響合夥組織之資產與負債,亦不影響權益總數。
合夥人間權益之轉售,一人退夥即為他人入夥,退夥與入夥為同一交易。
(二)由合夥組織取回現金或其他資產
此做法是屬於退夥合夥人與合夥組織間的交易,此交易使合夥組織之淨資產與資本總額同時減少。
某些原因使得退夥合夥人自合夥組織取回之淨資產金額未必與退夥時其資本帳戶餘額相等,整理如下:

(1)取回之淨資產等於退夥時資本之餘額
此時合夥組織之資本減少,而其淨資產亦減少相同之金額。
(2)取回之淨資產大於退夥時資本之餘額
合夥人於退夥時取回之淨資產價值與其資本餘額之差額,視為其他合夥人給予退夥合夥人之紅利,按照其他合夥人之相對損益分配比例分配,減少其他合夥人之資本。


(3)取回之淨資產小於退夥時資本之餘額
合夥人於退夥時取回之淨資產價值與其資本餘額之差額,視為退夥合夥人給予其他合夥人之紅利,按照其他合夥人之相對損益分配比例分配,增加其他合夥人之資本。其程序與上圖相同,只是紅利分配是導致其他合夥人資本增加而非減少。
舊合夥人退夥
⭐⭐⭐
(一)將權益轉售予其他合夥人:
屬於合夥人私人間的交易,不影響合夥組織之資產與負債及權益總數。
(二)由合夥組織取回現金或其他資產:
屬於退夥合夥人與合夥組織間的交易,此交易使合夥組織之淨資產與資本總額同時減少。
✏退夥合夥人自合夥組織取回之淨資產金額與退夥時其資本帳戶餘額不相等
(1)取回之淨資產等於退夥時資本之餘額:
此時合夥組織之資本減少,而其淨資產亦減少相同之金額。
(2)取回之淨資產大於退夥時資本之餘額:
合夥人於退夥時取回之淨資產價值與其資本餘額之差額,視為其他合夥人給予退夥合夥人之紅利。
(3)取回之淨資產小於退夥時資本之餘額:
合夥人於退夥時取回之淨資產價值與其資本餘額之差額,視為退夥合夥人給予其他合夥人之紅利。
📃三、合夥人死亡
若合夥人之一死亡,合夥契約即告終止。
法令通常允許其他合夥人繼續經營合夥事業,而有下列方式處理死亡合夥人之退夥:
(一)其他合夥人以個人名義購買死亡合夥人之權益。
(二)由合夥組織退給其家屬現金或其他資產,使合夥組織之淨資產減少。
以上處理方式與合夥人退夥完全相同,比照辦理。
合夥人死亡
⭐⭐⭐
(一)其他合夥人以個人名義購買死亡合夥人之權益。
(二)由合夥組織退給其家屬現金或其他資產,使合夥組織之淨資產減少。
會計處理方式比照合夥人退夥。
🗞第四卷軸:合夥之清算

若合夥企業將不再繼續下去,那麼它勢必將面臨清算程序。
合夥組織清算的可能原因如下:
(1)合夥人之全體同意
(2)合夥人死亡
(3)合夥企業或某一合夥人破產
(4)合夥企業成立時所訂之經營目標已達成
(5)合夥契約所訂之存續期間已屆滿
(6)新法令之頒布使原經營事業不合法等原因而結束營業
合夥清算時應先變賣非現金資產,然後清償各項負債,最後再將剩餘現金依分攤清算損益後之資本餘額分配給各合夥人。

(一)完成會計循環
清算前應當先對當期營業結果進行結算,並編製”結帳後試算表”,以作為合夥清算之依據。
(二)變賣資產損益分配
變賣非現金資產所得之損益比照營業損益,依照各合夥人之損益分配比例分配,結轉至各合夥人資本帳戶。
(三)合夥現金分配程序
變賣資產所得之現金應先用於清償負債,先清償對合夥人以外債權人之債務,再清償對合夥人之債務。全部清償完後剩餘之現金再退還給各合夥人之資本。
可編製”合夥現金分配表”完成清算過程之計算。

(四)合夥人資本產生借餘
合夥人資本帳戶可能因為合夥人持續提取,以及營業損失或變賣資產損失之分配而產生借餘,處理原則如下:
(1)若合夥企業對資本帳戶產生借餘之合夥人有負債,應先將”資本借餘”與”負債貸餘”相抵。
(2)若合夥企業對資本帳戶產生借餘之合夥人並無負債,或雖有負債但”資本借餘”與”負債貸餘”相抵後仍有借餘,則理論上該合夥人應繳入現金以彌補借餘。
(3)上述(2)之情況下,若該合夥人未繳入現金,則其資本借餘應先視為無法收回之損失,由其他合夥人按其相對之損益分配比例予以吸收,其分錄為:

(五)分次清算
合夥組織清算過程中若資產無法迅速變現時,為避免賤售損失過大,可採分批出售資產方式處理,並於變現過程中陸續將所得先行償債並分配給合夥人。
由於尚未出售之資產能售得知金額未知,因此應將其帳面金額先全部視為損失,以決定該次應分配給各合夥人之現金數。
🗂統整 ☝
獨資與合夥之基本觀念-特徵
獨資與合夥之特徵
(一)獨資組織之特徵:
並不屬於獨立的法律個體,一切對外事務以業主名義為之,且業主必須對企業之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
(二)合夥組織之特徵:
亦非獨立的法律個體,單一人行為即代表全體合夥人行為,合夥人須負無限連帶責任。企業財產為全體合夥人所共有,損益按照契約比例分配。
★★★
獨資與合夥之基本觀念-優缺點
獨資與合夥之優缺點
(一)優點:
組成較簡單不複雜,限制不像公司組織那麼多,作經營決策也不用像公司那般需要經過許多繁瑣程序。
(二)缺點:
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業主與合夥人須以個人財產擔負無限清償責任,以此缺點為基礎,進而造成資金不易籌集。且一人犯錯需所有人共同承擔(合夥組織)
★★★
獨資與合夥之基本觀念-會計之特點
獨資與合夥會計之特點
(一)資本帳戶:
專門記載業主創業時投入之資本,及開業後業主增投或回收之資本的帳戶。合夥企業則是每位合夥人都各有其自己的資本帳戶。
(二)往來帳戶:
記載業主與企業間臨時往來事項,如為企業墊款或向企業提用現金等。合夥企業的每位合夥人都有其各自的往來帳戶。
★★★
合夥會計之處理-開業記錄
開業記錄
乃記載業主投入資本的分錄。
(一)出資種類:
現金、非現金資產,或是提供勞務,以原有獨資企業的資產與負債投入合夥組織者。
(二)評價基礎:
非現金資產及負債,必須以當時公允價值入帳;勞務出資之價值由合夥人共同評定。
★★★
合夥會計之處理-合夥人後續投資及提取
合夥人後續投資及提取
(一)提取商品時,若以成本評價,則合夥組織進貨(定期盤存制)或存貨(永續盤存制)減少。
(二)提取商品時,若以售價評價,該商品視為合夥組織之銷貨,若是永續盤存制則須另作銷貨成本之分錄。
★★★
合夥會計之處理-合夥損益之分配
合夥損益之分配
(一)損益依約定比例分配:
若合約上訂定以2:3比例分配,那損益就依照2:3比例分配。
(二)依資本額比例分配:
先算出各合夥人加權平均之資本額,若甲資本額為120,乙資本額為150,則按照120:150即4:5比例分配。
(三)淨利扣除薪資、獎金、利息等約定項目後,再依約定比例分配。
★★★
合夥人之變動-新合夥人入夥
新合夥人入夥
(一)購買舊合夥人之權益:
屬於新舊合夥人間的交易,不影響合夥組織之資產與負債及權益總數。
(二)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投入合夥組織取得權益:
屬於新合夥人與合夥組織間的交易,此交易使合夥組織之淨資產與資本總額同時增加。
✏新合夥人所取得之權益金額與其投入之淨資產價值不相等
(1)取得之權益等於投入之淨資產價值:
此時合夥組織之淨資產增加,而新合夥人之資本亦同時增加相等之金額。
(2)取得之權益小於投入之淨資產價值:
新合夥人少得之權益,通常視為新合夥人給予舊合夥人之紅利。
(3)取得之權益大於投入之淨資產價值:
新合夥人多得之權益,通常視為舊合夥人給予新合夥人的紅利。
★★★
合夥人之變動-舊合夥人退夥
舊合夥人退夥
(一)將權益轉售予其他合夥人:
屬於合夥人私人間的交易,不影響合夥組織之資產與負債及權益總數。
(二)由合夥組織取回現金或其他資產:
屬於退夥合夥人與合夥組織間的交易,此交易使合夥組織之淨資產與資本總額同時減少。
✏退夥合夥人自合夥組織取回之淨資產金額與退夥時其資本帳戶餘額不相等
(1)取回之淨資產等於退夥時資本之餘額:
此時合夥組織之資本減少,而其淨資產亦減少相同之金額。
(2)取回之淨資產大於退夥時資本之餘額:
合夥人於退夥時取回之淨資產價值與其資本餘額之差額,視為其他合夥人給予退夥合夥人之紅利。
(3)取回之淨資產小於退夥時資本之餘額:
合夥人於退夥時取回之淨資產價值與其資本餘額之差額,視為退夥合夥人給予其他合夥人之紅利。
★★★
合夥人之變動-合夥人死亡
合夥人死亡
(一)其他合夥人以個人名義購買死亡合夥人之權益。
(二)由合夥組織退給其家屬現金或其他資產,使合夥組織之淨資產減少。
會計處理方式比照合夥人退夥。
★★★
▶▶▶繼續探索 曠野山巔◀◀◀
社群網路
參考資料:
會計學新論(第十版,李宗黎、林蕙真著)
